吉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住院待遇保障
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设置年度起付标准和次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次均起付标准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个自然年度内,次均起付标准累计达到6000元后再次入院,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之一次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800元、1100元;第二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700元、1000元;第三次及以后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更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90%、87%、85%。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在职人员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更高支付限额9万元。
3.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患者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
4.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累计41万元以内(含41万元)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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