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职工医保共济个人使用范围一览
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五)参保人员本人使用的个人账户支付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除外)纳入各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累计范围。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二、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2023年1月1日起,计入标准调整为88.2元;2024年1月1日起,计入标准调整为72.6元。
3.在职转退休的,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计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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