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申报提供2份、个人申报提供3份;
2、医疗证明材料2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公务员需提供上一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工资表、个人申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书;
4、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盖单位章),个人可提供工商机读档案;
5、企事业单位需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1份(个人申报不需提供);
6、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2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由受托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持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书。
8、其他情形提供对应材料。
工伤认定其他情形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不同工伤类别,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的,必须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1份;
(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法律规定,需提交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证明1份;
(3)属于因公出差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失踪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结论书1份;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材料、死亡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5)属于见义勇为遭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 *** 认定见义勇为材料1份;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安部门结案材料1份;
(7)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1份;
(8)属于职业病的提供生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
温馨提示:
1、相关材料可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申报时限及相关待遇支付渠道:用人单位在30日内申报并受理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30日并在一年之内申报的,受理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及诉讼时间可以扣除。
4、工伤证办理:需提供材料为一张一寸照片,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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