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受理窗口:红旗区社保中心12号窗口初审、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所需材料
1.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转包、分包或劳务合同);
2. 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实现联网的可不提供);
3. 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4.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职工动态实名花名册;
6.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一份;
7. 企业在银行的开户许可证。
缴费标准: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要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办理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为办理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确定,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缴费后出具对应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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