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有个人账户,但是在退休前,不会有钱划拨到账户!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保部门为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后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退休后个人账户待遇
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本人退休次月起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6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72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降低3%。
缴费年限要求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一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百分之三。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以补缴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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