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更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更高医疗费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以下简称住院更高限额)为40万元。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更高限额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
具体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为86%;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为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为92%。
4万元至4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