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诉讼的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和诉讼期限。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期限的,丧失对劳动争议提起胜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期限定为60天。是指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劳动合同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其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诉讼的条件
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直接涉案的其他组织;必须有明确确定的被告;必须提供具体的索赔和事实;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并受其管辖。起诉应当以起诉状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被告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原告必须支付申请费,除非他们申请延期、减少或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贫困证明等证明文件。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诉讼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之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