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 *** 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旅游景区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旅游景区,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 *** 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 *** 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 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市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 *** 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更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更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 ***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18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市司法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
21 | ***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每月30-5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 |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
备注:若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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