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年度更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3000元和4000元。
拓展
职工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河北省内和北京市、天津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和9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疗机构降低1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
参保居民在河北省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之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就医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设定为: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本市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 20%。
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之一次起付标准基础上减半执行,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的住院次数与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