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已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办理纯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 (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且在本市或异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包括在我市缴存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和异地缴存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符合莆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二)原商业贷款未结清且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商业贷款已归还贷款满一年 (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且借款申请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六)原商业贷款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但联名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购房的除外;
(七)对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金额保留至仟元:
(一)不超过莆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更高可贷额度;
(二)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三)商转公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四、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贷款期限取实际可贷年限的整年计算。
五、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方式:
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商转公贷款分为两种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任一方式办理。
(一)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同意,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办妥抵押注销登记后,将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 (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所贷款项直接转到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在借款申请人不结清原商业贷款,抵押权人仍为同一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受托银行)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重新受理审批,在借款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和办妥二次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款项直接转到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原商业贷款还清后,受托银行 5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七、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按房产属地向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经申请人授权,可以由受托银行查询征信情况);
3.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 (含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查询证明(经申请人授权,可以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联网查询 );
4.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一类银行借记卡:5.
异地缴存的职工,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异6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个人明细;
件;
7.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8
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前结清的《结清贷款承诺函》。
(二)其他材料
1.符合多孩家庭的还需提供: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2.父母或子女作为产权共有人的还需提供: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人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3.房产为新建商品房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含备案表)和全款发票原件;
4.房产为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发票和增值税全款发票原件。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提供。
八、贷款程序:
(一)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程序1.预审: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初审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 (见附件2,下同)。
2.结清原商业贷款: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并办妥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或无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3.受理审批: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申请人持结清凭证、已解除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正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
4.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初审通过,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
5.贷款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并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心将款项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二次抵押登记的方式办理程序。
1.预审:借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商转公贷款预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预审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
2.受理审批:经公积金中心预审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持中心出具的《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组合贷款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由受托银行按商业银行的规定审批。原商业贷款无法结清或无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商转公贷款终止办理
3.签订合同及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初审通过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4.贷款放款:受托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并核实贷款房屋抵押权设定情况后,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心按《结清贷款承诺函》及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借款申请人按照原商业贷款银行要求办理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手续
5.原商业贷款抵押解除: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5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温馨提示:
商转公贷款发放和原商业贷款结清原则上应于同一天完成,因故未能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应将商转公贷款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
商转公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九、贷款还款:
(一)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逐月“冲还贷”业务。
(三)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款项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申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
(四)借款申请人结清全部商转公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提示:
借款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无条件直接扣划借款申请人及其他还款责任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条款进行处罚。
其他规定:
1.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和上级文件规定等因素,对商转公贷款政策提出调整建议,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后调整。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属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夫妻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三)其他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