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连续足额缴满24个月(含)以上公积金,且最近正常缴存月份距贷款申请当月不能超过2个月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包括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仍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发放后,职工仍须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否则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具体条件如下:
1.缴满24个月以上公积金,正常缴存月份距贷款申请当月不能超过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4.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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