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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是多少

漳州市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更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一)住院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5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200元直至0元。漳州地区以外住院按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相应增加300元。

2.支付比例:漳州市内二级及以下医院就医,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3%,退休人员支付96%;漳州市内三级医院就医,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3%;漳州市市外就医,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人员支付87%,退休人员支付90%。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基金更高支付限额部分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范围,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承办机构按约定比例支付。

4.器官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仅限于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后续进行的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门诊特殊病种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50元。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不设起付标准;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不设起付标准;结核病在指定定点医院诊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同住院支付比例标准。

3.支付限额: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额度均分别设为6000元,其余病种与住院合并计算更高支付限额,超基金更高支付限额部分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范围,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承办机构按约定比例支付。

4.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共29种,具体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结核病规范治疗、门诊危重病抢救、慢性心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肌无力、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重性精神病、癫痫病、支气管哮喘、苯丙酮尿症、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血友病、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5.门诊特殊病种诊断原则上应由二级及以上或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参保职工需凭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高血压、糖尿病可由5年及以上主治医师诊断)出具的《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报送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后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方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自行选择2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若就诊定点机构涉及精神病类专科,且患两种及以上特殊病种的,可放宽至3家。

年度内按所选的更高级别医院计算起付标准。

(三)普通门诊统筹

1.起付标准:700元,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三级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6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70%;二级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7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0%;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0%。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1.8万元,其使用额度纳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更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

4.执行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开展。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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