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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泸州公积金提取流程及违规处理

2023年泸州公积金提取流程及违规处理

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九条 提取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符合规定,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应一次性告知。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提取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 对疑似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提供其他佐证资料,且应暂停提取并对提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约谈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网上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政务服务网等自助服务平台,统一申请流程及审核标准。提取申请人可按自助服务平台办理要求自助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三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委托信息、公证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购房、租房、贷(借)款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户籍信息、关系材料、工作佐证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非真实交易、变更购房备案登记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房屋权属材料、建设规划批准文件、鉴定报告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凭证、印章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提取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违规提取职工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提取未遂的,取消3年内(含)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已提取的,全额退回提取资金,并取消5年内(含)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责令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并继续实施惩戒至提取金额全额退回。

(三)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等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协助职工违规提取的,按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合法、合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