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