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分享 > 正文

汕尾市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等组成。民主评议应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根据复核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将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 *** 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更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并主动向受理申请的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经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延长原有救助待遇6个月,再收回《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或退出更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更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更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负责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备注在册。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 *** 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更低生活保障。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第二十八条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住房困难的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条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对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 *** 举办或 *** 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食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三十五条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可享受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养老服务、法律服务、司法救助、临时困难救助等多方面社会救助,执行各相关部门政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 *** ,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对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确认。入户调查组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镇(街道)、村(居)两级人员组成。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入户抽查,根据抽查情况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获得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结论。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家庭送达中止认定资格告知书,收回《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并进行公示。

经复核,虽仍符合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条件,但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中止其本人的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格。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我市更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三十八条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四十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已纳入更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