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需提供的材料:
(1)征收安置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5)代建征收安置房交款收据;
(6)征收安置人在征收地的户口本;
(7)征收安置人户口不在征收所在地,还需提供征收安置地发生的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收据。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提供征收安置后房屋进户单或水、电相关费用收据。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代建费收据开具日期前一个月的征收安置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屋交款收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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