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条件: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完成户籍迁移的残疾人。
所需材料:
1、 残疾人证;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户口本;
3、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如在异地办证,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4、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5、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证迁移流程: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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