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八)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九)享受城乡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待遇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