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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生活常识判案(法官按生活常识判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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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能依据经验,日常生活常识吗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收可以依据经验常识的,而且这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

诉讼当事人对谋些事实可否用生活常识推断出来?

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基础,也是专业知识欠缺的中国法官应对审判任务的重要策略内容(1),因此,事实认定的论证理论同法律适用理论一样,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在开始讨论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理论上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但在审判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只具有相对意义。事实问题的处理即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既成事实的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而证据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进行的,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开始就遵循法律规范的指引,事实问题并不纯粹。

一.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论证场所。庭审中当事人间的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的过程,它帮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客观真相只有一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断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一个事实问题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双方就同一问题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合法及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的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但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的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的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标准而转化为法律问题争议进行处理。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录的,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的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法院判案是依据法律法规还是按风土人情常理?

法院判案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公序良俗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与法律强制性规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就形成了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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