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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度: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且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一般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怎样行使呢

(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