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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提案)

今天给各位分享鼓励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提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辖区内从事与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猎捕、采集、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相关的所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市)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植物,包括列入国家、省、自治州、县(市)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植物的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第四条 自治州对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野生动物植物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及其部门、乡镇人民 ***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宣传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野生动物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建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协会,制定保护公约,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第二章 保 护第九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由自治州、县(市)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县(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向省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信息系统,开展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档案,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一条 每年十月为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宣传月。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的公益宣传。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区建设,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的主要栖息生长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小区、禁渔区、禁猎区和禁采区等生态功能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公布保护措施。

严禁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禁止采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破坏毁坏野生动物植物环境的活动。

保护区内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三条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保护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迁徙繁衍地、活动区域的巡护监测。对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受到威胁的,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栖息生长环境。

禁止违法开发野生动物植物主要栖息生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当建造洄游设施,保证更低生态流量,采取增殖放流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自治州加强野生动物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优化布局监测站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林草、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有效防控突发疫情。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林木采伐、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作业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规划,并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畜牧)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畜牧)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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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人们为了一己私欲有可能会对野生动物进行滥捕滥杀,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得野生动物的肉和皮毛从而获得利益,这不仅对野生动物是灭顶的灾害对人类本身也有不好的影响,了解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1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列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2

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动,形成强大声势,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活动。

2、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非法猎捕工具。

3、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惩处。

4、加强林业部门与海关、边防、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行动,综合整治,严查走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更广泛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保护新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发动人民群众关注、支持保护执法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其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因为很多动物身上携带的这些病毒人体都是没有任何的免疫力的,杜绝动物买卖才能有效避免流行病毒的发生。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3

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部委都有什么举措?

近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行为要加重处罚,并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做出明确规定。

公安部:

· 正会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 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对涉野生动物***活动的打击力度。

国家林草局:

· 已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打击滥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

· 对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进行全面整顿,依法清理已核发的许可证件和文书。

· 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经营野生动物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

·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市场监管总局:

· 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的农贸市场和电商平台加大监测力度。对涉及野生动物交易的广告加强专项检测。不管是传统名称还是“暗语”,都会进入监测以及电商平台筛查的敏感词或关键词库,进行监测和处理。

· 除实物商品交易的电商平台外,还督促 *** 订餐平台删除和屏蔽“野味”菜品的订餐信息,指导地图软件服务商清理删除“野味”餐馆的推介和定位信息。

· 要求对非法交易行为简化执法程序,顶格处罚,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 滥食野生动物,公众应该怎么做?

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身健康的角度,摒弃“野味”滋补、猎奇炫耀的不健康饮食观念,坚决停止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参与乱捕乱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活动。

在自身坚决拒绝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同时,也要积极告诫、劝阻自己的亲人不要食用野生动物。

积极配合支持打击违法食用和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执法活动,一旦发现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线索,如何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投诉举报服务,对野生动物交易问题线索优先处理、从严查处,在分流、受理、处理和反馈等各个环节全线提速。欢迎社会各界发现有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继续通过12315热线 *** 或者平台进行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认真处理,严惩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般的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养殖两栖爬行动物还能不能吃?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决定,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不管是不是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关于养殖两栖爬行动物,目前农业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在新的目录出台之前,对于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目录》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将通过文件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

怎么区别畜禽和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主要是指人类为满足肉、蛋、乳、毛皮等需要,经过长期劳动驯化的各种动物。和野生动物主要有四点区别:

一是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并在生产中广泛地应用;

二是其表型和野生动物发生了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三是已经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

四是符合国际的惯例。

关于国家针对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的一些政策

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生存环境。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

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第九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依据。

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

(一)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

(二)双阳吊水壶溶洞风景旅游区;

(三)石头口门、新立城、太平池、双阳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

(四)国有林场的林区;

(五)经市、县(市)、区人民 *** 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六)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区。

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保护、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第十四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没收和移交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 *** 应当保证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 *** 以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市)、区人民 *** 给予补偿。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第十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第十七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十八条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驯养方案;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驯养方案进行。变更野生动物种类、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动物卫生防疫、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定期检查、维护驯养繁殖场所,防止野生动物逃逸。

第二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驯养繁殖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

第二十五条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领《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用途的说明;

(三)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明。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属于县(市)、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双阳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来源必须合法;

(二)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用途经营利用;

(三)不得对社会和公民造成危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严禁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加工 *** 食品、药品、产品;

(二)销售以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产品;

(三)用野生动物名称 *** 广告或菜谱。

第三十条 收购、销售、加工外埠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当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和准运证及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应当放生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跨县(市)、双阳区运输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未持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邮寄、携带。

第三十四条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准运证标明的种类、数量和起止地点办理,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准运证。

第三十五条 公路、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承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进入市场和未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与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情节严重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一款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吊销有关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未办理运输证明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 *** 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可以进行人工养殖?

可以进行人工养殖,但是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程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1) 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图纸、照片及媒体材料

(12)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一般采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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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一般采取什么1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列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一般采取什么2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多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有:

(1)建立自然保护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和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2)禁猎区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禁猎区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对区内的其他资源,也要作为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加以保护。

(3)环境监测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野生动物工作中的涉外活动审批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一般采取什么3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 *** 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 *** 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 *** 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有关地方人民 *** 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 *** 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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