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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5条(野生保护动物法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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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十条 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并公布,报***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 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 *** 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1996)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第十条修改为:“每年十月为四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之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物除外”。三、第十二条:“巢、穴、洞”后增加“索饵场和洄游通道”一句。四、第十四条第二款“实行县人民 *** 县长负责制”,修改为“实行县级人民 *** 行政首长负责制”。五、第十七条之一款之一句修改为:“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者,向市、州人民 *** 或者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

第二款修改为:“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猪捕证每年验证一次,对不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的应注销猎捕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在四川省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需要携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将野生动物标本及其衍生物运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下各条依序后移。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持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一月应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报本年度驯养繁殖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驯养繁殖国客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其它野生动物的,报市、州人民 *** 或者行政公署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八、第二十四条在“非法出售、收购”后“利用、加工、 *** ”;“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由市、州人民 *** 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全条依序移为第二十六条。九、第二十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运输野生动物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全条依序移为第二十八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权制止,予以扣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木材检查站挡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处理管部门处理”。十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及时交给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全条依序移为第三十条。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持证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一月应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经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其它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报市、州人民 *** 或者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和经批准的收购销售计划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十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未取得持枪证持 *** 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繁衍场所的;

(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七)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八)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二)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缋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行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 *** 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以下各条依序后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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